迪拜 + 美国 LLC 这套架构,两边都要课税
一句话结论
那套被当作”设个美国 LLC、住在迪拜、交 0% 税”来卖的架构,有两个问题,而大多数内容一个都没讲。
美国这一侧,美国与阿联酋之间没有所得税协定。常设机构是一个协定概念——它进入美国法律的唯一通道是 IRC §894。没有协定,就没有常设机构条款,也就没有门槛。你唯一的问题是那个国内法问题:你是否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
阿联酋这一侧,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把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在阿联酋的外国公司认定为阿联酋税收居民——而第 12 条随即对居民就”来源于本国或本国境外”的所得课税。如果你从迪拜经营这家 LLC,那说的就是你。
那个 0% 的说法,恰恰把制造敞口的那个事实假装成不存在。
美国与阿联酋之间实际存在的是什么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 Treaties in Force,美阿之间税务文件的完整清单是:
- 1997 年 10 月 7 日与 12 月 1 日在阿布扎比的换文,内容为”就船舶或航空器国际运营所得的课税”。1997 年 12 月 1 日生效。TIAS 12906。
- 一份 FATCA 政府间协议(Model 1),2015 年 6 月 17 日在阿布扎比签署,2016 年 2 月 19 日生效。TIAS 16-219。
就这些。没有所得税协定,没有议定书,甚至连一份税务信息交换协定都没有。阿联酋既不出现在 IRS 的 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Treaties — A to Z 页面上,也不出现在 IRS Table 3 里。
FATCA 协议不是税收协定。 它只把账户信息往一个方向传输。它不减税、不允许抵免、不设立任何门槛。
为什么这份缺席的协定比人们以为的更重要
常设机构在《国内税收法典》里并不作为一项可操作的判定标准而存在。IRC §894(b) 的标题是”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而它仅适用于”就适用任何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协定所规定的任何税收豁免或减免而言”。
没有协定,就没有常设机构分析。剩下的只有国内法的测试:
- IRC §864(b) 和 §864(c) —— 你是否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以及哪些收入与之有效关联。
- IRC §871(b) —— 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就有效关联收入按累进税率课税。
一位被认定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的比利时或意大利居民,还有第二道防线:其协定第 5 条第 4 款排除了仅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而持有的货物存货。一位阿联酋居民则完全没有第二道防线。 国内法那个问题,就是全部案情。
而 IRC §874(a) 定下了忽视它的代价:非居民外国人只有”通过提交或促使提交……一份真实准确的申报表”才能享受扣除和抵免的利益。不申报,你可能被按总收入核定。
阿联酋这一侧,也就是没人拿来卖的那部分
阿联酋通过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引入了联邦企业税。第 69 条:它”应适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
第 3 条规定税率——应税所得在内阁设定的门槛以内为 0%,超出部分为 9%。(人们引用的 375,000 迪拉姆这个数字并不在法令本身里;它来自依第 3 条授权作出的 2022 年第 116 号内阁决定。如果你要引用它,这一点值得知道。)
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是要读的那一条
3. 税收居民为下列任一主体: a. 依据本国适用法律注册、设立或被承认的法人,包括自由区主体。 b. 依据境外法域适用法律注册、设立或被承认,而其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在本国的法人。 c. 在本国从事经营或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一家美国 LLC 是依据境外法域法律设立的法人。如果它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在阿联酋——而”我从迪拜经营我的美国 LLC”说的恰恰就是这个——它就是阿联酋税收居民。
第 12 条第 1 款随即给出后果:
作为法人的税收居民,应就其来源于本国或来源于本国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税……
全球所得。阿联酋联邦税务局自己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指引说得毫不含糊:一家”在阿联酋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在阿联酋”的法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税”。
没有 CFC 制度——而这并不是好消息
这部法令不含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ontrolled foreign”和”CFC”这两个词在其中根本没有出现。
人们把这读成”没有敞口”。恰恰相反:阿联酋不需要归属规则,因为居民规则直接够到了实体本身。CFC 制度是把一家外国公司的利润归属给它的所有人;而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干脆把这家外国公司本身变成了阿联酋纳税人。
那两项豁免对穿透 LLC 都不适用
这个细节推翻了大多数架构建议。
第 23 条第 2 款 (b) 项 —— 参股豁免:
被参股方就企业税或任何其他税……承受不低于第 3 条第 1 款 (b) 项所规定税率〔即 9%〕的税率
第 24 条第 7 款 —— 境外常设机构豁免:
该项豁免……仅适用于就企业税或性质类似的税……承受不低于第 3 条第 1 款 (b) 项所规定税率的境外常设机构。
两者都要求境外的那个东西,在它所在的地方被按 9% 或以上课税。
美国单一成员 LLC 是穿透实体。它在实体层面不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零。 所以它在这两条里都通不过”已承受课税”的测试。两项豁免都用不上。
正是那个让美国 LLC 在美国这一侧显得诱人的特性——实体层面的透明——让它失去了获得阿联酋税收减免的资格。
自由区这个问题
合格自由区主体(QFZP)制度是真实存在的,但它比宣传的窄得多,而且它并不能做到人们在这里想要的事。
第 18 条把 QFZP 身份的条件设定为:具备足够的实质、取得合格所得、未选择适用普通企业税,以及遵守转让定价条款。产生合格所得的活动由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定设定——该决定废止了 2023 年第 265 号部长决定,而后者至今仍被大多数已发表的评论所引用。
现行文本里的三点:
- 一般贸易不是合格活动。 第 2 条第 1 款的穷尽式清单中包含”合格商品的贸易”——定义为金属、矿物、工业化学品、能源和农产品,“不含为零售包装的产品”,且仅限于在受认可的商品交易所存在报价的情形。电商、批发、代发货和大多数服务都在其外。实物分销仅在”位于或来自指定区域”时才合格。
- 向消费者销售属于排除活动。 第 2 条第 2 款 (a) 项排除”与自然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对航运、基金管理、财富管理和航空器融资留有很窄的例外。这实质上抹掉了全部 B2C 收入。
- 微量容忍额度很紧,惩罚期很长。 不合格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 5% 或 500 万迪拉姆,以较低者为准。一旦突破,你将”自相关纳税期间起以及其后连续四个纳税期间”丧失 QFZP 身份。
而且 FTA 明确表示,QFZP”对其不合格所得的前 375,000 迪拉姆不享有 0% 税率”。
结构性的要点是: 即使一家完全合规的自由区公司,也只能庇护它自己的所得。美国 LLC 的所得不是阿联酋自由区实体的所得。QFZP 那个税率没有可以附着的对象。真正活着的问题,依然是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
那自然人呢?
第 12 条第 2 款只在”与该自然人在本国从事的经营或经营活动相关”的范围内,对自然人居民课税;而 2023 年第 49 号内阁决定只在经营活动的营业额在一个日历年内超过 100 万迪拉姆时,才对自然人适用企业税(不含工资、个人投资所得和不动产投资所得)。
FTA 的指引在这里很有帮助:如果一位自然人”在境外法域经营一项与其在阿联酋从事的经营或经营活动无关的完全独立的业务,则该境外业务的所得在阿联酋不应税”。
这是一条真实可行的路——但请注意它的要求。那项境外业务必须与你在阿联酋所做的任何事完全独立。一项你本人在迪拜的书桌前经营的业务,并不独立于你。
无论如何,Form 5472 都要报
以上这些都不改变美国那边的申报。Reg. §301.7701-2(c)(2)(vi) 规定,就 §6038A 而言,一个美国国内穿透实体在同时满足 (a) 为国内实体、(b) 由一名外国人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时,视同公司处理。这就触发了附于 pro forma Form 1120 的 Form 5472。
该义务不取决于有没有协定、有没有美国税要缴,也不取决于 LLC 是否盈利。它取决于是否存在至少一笔应报告交易——而由于 Reg. §1.6038A-2(b)(3)(xi) 把对实体的出资、实体的分配,以及它的设立与解散统统计入,几乎每一家有资金往来的 LLC,在它存在的每一年都有这么一笔。
罚款是 $25,000,在 90 天通知窗口之后每 30 天再加 $25,000。它是一个固定的法定金额,不随通胀调整,而且它同样适用于没有任何收入的实体。
一位阿联酋居民所有人实际该做什么
- 不要再把”没有协定”当成中性事实。 它是你的美国立场比欧洲人更单薄的原因,而不是”什么都不适用”的信号。
- 诚实地、以书面形式回答管理与控制的问题。 决策在哪里作出?你在哪里签字?董事会或成员决议在哪里通过?这就是决定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的那个事实,而它是你可以部分塑造的——但只能是有意识地、提前地塑造。
- 不要围绕参股豁免或境外常设机构豁免来做规划。 穿透 LLC 在这两条里都通不过 9% 的”已承受课税”条件。
- 如果计划里有一家自由区实体,请拿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定去检验它,而不是那份已被废止的 2023 年决定;并把”排除自然人”这一条对照你实际的客户构成检查一遍。
- 无论如何都把美国的表报了。 每年的 5472 加 pro forma 1120;如果贸易或经营的问题是活的,再报一份保护性的 1040-NR,以保全 §874(a) 下的扣除。
- 让两边被放在一起分析。 这里的失败模式是:一位不读阿拉伯法域法令的美国顾问,和一位不读《国内税收法典》的阿联酋顾问,各自确认自己那一半没问题。
常见问题
问:迪拜每个人都说自己交 0%。他们都错了吗? 答:很多人处在 100 万迪拉姆的自然人门槛之内,或者确实没有阿联酋的管理关联,或者只是还没被查过。这套制度很年轻——它适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的纳税期间,所以最早的核定也是近期的事。“还没人被抓”不等于”这条规则不适用”。
问:让一家阿联酋自由区公司持有这家美国 LLC,能解决吗? 答:它改变的是分析,而不是消除分析。那家自由区公司需要凭它自身的事实成为 QFZP,而从一家穿透美国 LLC 往上流的所得,仍然必须构成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定下的合格所得。去检验它,不要假设它。
问:我把钱留在 LLC 里,阿联酋会对我课税吗? 答:如果这家 LLC 依第 11 条第 3 款 (b) 项是税收居民,企业税附着的是它的应税所得,而不是分配。把利润留在实体里,并不能递延任何东西。
问:我在沙特/卡塔尔/科威特/巴林/阿曼。美国那一侧答案一样吗? 答:美国那一侧一样——它们都没有与美国的所得税协定。其中几个只有船舶或航空器协定,而阿曼与美国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双边税务协议。它们各自的国内制度与阿联酋不同,需要单独的建议。
问:在怀俄明而不是特拉华设立,会改变这里的任何东西吗? 答:不会。本页所讲的一切,都不取决于设立所在州。
下一步
对一位阿联酋居民所有人而言,诚实的立场是:两个法域都是活的,而且哪一个都不是靠这套架构本身就能了结的。这是可以处理的——处在这个位置的很多人确实欠得很少甚至什么都不欠——但它必须被确立,而不是被假设,并且必须在当时就留下书面记录。
关于阿联酋相对于有协定国家的位置,参见美国 LLC 按国家的税务处理。关于现在承担全部分量的那个美国贸易或经营问题,参见 FBA、库存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关于无论如何都适用的那份申报,参见 Form 5472 填报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意见。它描述的是美国法典与阿联酋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的规定;具体适用取决于你的事实。阿联酋企业税是一套年轻的制度,指引仍在持续发展。请就你的具体立场在两侧分别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