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 FBA 会让非居民在美国产生纳税义务吗?
一句话结论
没有任何法规、裁定或判例直接处理亚马逊 FBA。 问题在于美国境内的活动是否可观、持续且经常——包括通过代理人开展的活动。那两个最常被用来支撑”安心答案”的权威,其裁判要旨并不是人们引用时所说的那样;而在有协定适用的地方,这套分析比大多数卖家意识到的要强得多。
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经营”这句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定义。 IRC §864(b) 并没有定义它——它是把个人劳务加进定义,然后只排除了两样东西:证券交易和商品交易。
法规 §1.864-2(e) 明确指出,落在某项排除之外什么都不能证明:
不落入某项排除,“不应被视为认定该人确实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经营”
所以这个标准是判例造法的。综观 Pinchot、Lewenhaupt、De Amodio、Adda、Balanovski 和 InverWorld,它归结为可观、持续且经常的活动——由本人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开展。
最近一次重要的发展是 YA Global Investments, 161 T.C. No. 11 (2023),它用《代理法重述(第三版)》来构建代理归属:同意,加上委托人给出过程中指令的权力。最后那一项,正是面对履约服务商时值得琢磨的。
每个人都搞错的两件事
已发表的 FBA 指南就是在这里崩掉的,而且几乎每次都崩在同样两个地方。
Handfield 并不支持人们引用它的那个论点
Handfield v. Commissioner 是每次要证明”寄售库存会构成美国贸易或经营”时必被搬出来的案子。认真读一遍,会浮现三件事:
- 税务法院是通过认定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得出结论的,依据是 1942 年美加议定书第 3 段第 (f) 项——那条规定明确把”持有商品存货并经常从中履行订单”定为常设机构。
- 没有任何现代协定包含那条规则。 今天的第 5 条第 4 款 (b) 项做的恰恰相反:它排除仅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而保有的货物存货。
- Handfield 还有一名美国雇员在检查陈列。
按今天的协定文本,Handfield 自己那套事实很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把它当作 FBA 的权威来引用,引用的是一条已被废止的规则。
那条独立代理人法规,在这样使用时是循环论证
那个”安心答案”的另一根支柱是 Reg. §1.864-7(d)(2)–(3)(i),它规定”销售寄售于或托付给其占有的货物或商品”的代理人是独立代理人,且其货物存货不归属于委托人。这段文字看上去确实像是为 FBA 量身定做的。
但 §1.864-7(a)(1) 只适用于”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经营的”纳税人。 该法规以 ETBUS 为前提,然后规范依 §864(c)(4)(B) 如何归属收入。它并不决定你一开始是否从事贸易或经营。
用它来回答那个门槛问题,等于把结论当前提。 这是 FBA 相关文献中最核心的分析错误。
有哪些证据指向相反方向
诚实要求把不利的权威也摆出来。
AM 2009-010 考察了一家没有美国办公室、没有美国员工、没有协定的外国公司,它使用了一家无权订立合同的非关联美国承包商。IRS 得出的结论是,该外国公司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并把该代理人的活动**“无论其为从属还是独立”**都归属给了它。
InverWorld 同样把一家”名义上是独立承包商”的实体的活动归属了过去。
而一位资历完整的国际税律师 Andrew Mitchel,在 2017 年发表了对主流 FBA 立场的直接反驳,结论是它带有实质性的 ETBUS 风险。
市场共识并不像它被兜售的那样已成定论。 任何告诉你”FBA 显然不构成美国贸易或经营”的人,陈述的是一个立场,不是一条规则。
协定分析真正有力的地方
如果你居住在一个与美国有所得税协定的国家,这部分值得知道——而且它对你比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地方的对应分析都更有利。
2016 年美国范本协定无条件保留了第 5 条第 4 款的各项排除:
“专为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 “专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而保有的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存货”
“准备性或辅助性”这个措辞只出现在第 (e) 项和第 (f) 项——那个兜底条款和组合规则。它没有限定储存与交付这两项排除。
这一点很要紧,因为 BEPS 第 7 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其他地方重写了这些排除条款,使其以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为条件,并加入了反拆分规则。美国没有采纳它,也不是《多边公约》的缔约方。 生效中最新的一份美国协定——美国-智利,2023 年 12 月起适用——载有同样的无条件表述。
软肋是”专为”这个词。 如果设施或存货服务于储存、展示或交付之外的任何目的,这项排除就用不上了。
随之而来的是披露义务。 “不存在常设机构”这一立场被明确列举于 Reg. §301.6114-1(b)(5)(i),必须在 Form 8833 上披露。§6712 下的罚款对个人为 $1,000、对法人为 $10,000,而个人的微量豁免门槛在这里小到帮不上忙。
如果你的国家没有协定
那就完全不存在常设机构这条论证。举例来说,美国与巴拉圭之间没有生效中的所得税协定——IRS 的协定清单从 Pakistan 直接排到 Philippines、Poland、Portugal,中间什么都没有。
一位非协定国居民,要就贸易或经营问题本身、凭实质来决胜负。这在原理上并不会让答案变差,它只是拿掉了第二道防线。
对个人而言有一点指向相反方向:美国没有自雇税。 在没有社保总额协定的情况下,IRC §1402(b) 把非居民外国人排除在外。
申报的决定,以及它为什么不是可选项
这里有两个常见错误,而且两个都很贵。
如果你的结论是”我确实”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但依协定免税,那么 Form 1040-NR 是强制的,不是保护性的。Reg. §1.6012-1(b)(1)(i) 即使在收入依协定免税时也要求提交。
如果你的结论是”我不是”,也仍然要报一份保护性申报。这由 Reg. §1.874-1(b)(6) 授权,而它为什么要紧:
IRC §874(a) 对不提交真实准确申报表的非居民,否定全部扣除。
如果你的”无 ETBUS”立场日后被推翻,而你从未申报,税额将按总收入计算——不是按利润。对一个销货成本占收入 50–70% 的实物商品卖家来说,这个差别不是边际性的;它可能超过全部毛利。
保护性申报是整套分析中最便宜的保险。
这件事不涉及什么
- 不涉及 Form 5472 的问题。 那项义务由关联方交易触发,无论你是否从事美国贸易或经营都适用。参见”没有经营”几乎从来不等于”不用报 Form 5472”。
- 不涉及 §1446 预扣。 卖家论坛上引用的 37% 这个数字来自 §1446,而该条针对的是合伙企业。一家单一成员穿透 LLC 不是合伙企业——Reg. §301.7701-2(c)(1) 要求两名或以上成员,而 Reg. §1.1446-1(c)(2)(ii)(D) 会穿透到所有人。它不适用于你。
- 不涉及销售税。 那是完全独立的、州层面的问题,它不在乎 ETBUS 也不在乎协定。参见外国卖家的销售税。
- 不由你在哪个州设立来回答。 一家怀俄明 LLC 对这套分析没有任何影响。
- 不是靠所有权转移地点解决的。 2017 年之后,§863(b) 按生产活动确定自产存货的来源;而对为转售而购入的货物,来源仍由 §861(a)(6) 下的所有权转移地点决定——这正是普通的 FBA 情形。但来源不等于课税:在不存在美国贸易或经营的情况下,美国来源的销售所得既不是 FDAP 收入,也不是 §871(b) 收入。
州税不跟着协定走
协定约束的是联邦政府。各州不是美国税收协定的缔约方,而且多数州不遵从。
第 86-272 号公法——常被搬出来当盾牌——对一个 FBA 卖家而言,从法条本身的文面上就不成立。§381(a)(1) 只保护”由该州境外的地点发货或交付来履行”的订单招揽。FBA 是从州内履行的。多州税务委员会的声明把”维持仓库""持有货物存货”,以及第 17 项——“将货物存货……寄售给任何人,包括独立承包商,以供销售”——都列为不受保护的活动。
所以,一个卖家完全可能持有一个站得住的联邦协定立场,同时仍然负有州层面的义务。
该怎样作出这个决定
- 先确定你的协定立场。 你的居住国有没有美国协定,决定了有哪些论证可用。
- 梳理你在美国的实际活动。 不只是库存——还包括任何美国的承包商、前置处理中心、退货处理,或任何接受你过程中指令的人。
- 拿”专为”来检验。 如果美国库存承担了储存、展示或交付之外的任何功能,第 5 条第 4 款的排除就会收窄。
- 有意识地作出立场,并把理由写下来。 你现在能清楚表述的立场,就是你日后可能需要的那份合理理由叙述。
- 申报。 依赖协定就报 Form 8833;依赖”无 ETBUS”就报一份保护性 1040-NR。理由就是 §874(a)。
- 单独处理州层面的敞口。 协定到不了那里。
常见问题
问:我的会计师说 FBA 从来不会产生美国税。对吗? 答:那是一个立场,不是一条规则。没有权威直接处理 FBA,IRS 在 AM 2009-010 中把非关联承包商的活动归属了过去,而受人尊敬的从业者们意见不一。请问他那个结论建立在哪一条权威之上。
问:有一家美国 LLC 会让答案变差吗? 答:其本身不会。单一成员 LLC 是穿透实体,所以这套分析无论如何都会落到你个人身上。实体改变的是你的申报义务,不是贸易或经营的判定标准。
问:我在亚马逊上卖,但从美国境外发货。答案一样吗? 答:不一样,而且通常更有利。没有美国库存,那个引发整套论证的主要事实模式就不存在了;不过任何在美国的人员或代理人仍然要算。
问:一份保护性申报会花我多少钱? 答:只有制备费用,别的没有——它不申报任何税额。它买到的是:一旦立场受到挑战,你在 §874(a) 下的扣除权得以保全。
下一步
FBA 这个问题确实悬而未决,这意味着目标不是确定性——而是一个站得住、有书面记录、并有正确申报作后盾的立场。你的国家有没有协定、你在美国的足迹是否仅限于库存、以及有没有报过一份保护性申报,这三件事决定了你的敞口有多大,而三件事都能很快弄清。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意见。本领域包含真正存在争议、从业者之间看法不一的问题。在采取任何立场之前,请先就你的具体事实做评估。